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为规范我市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编制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附件:深圳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