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4月,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当年6月,区科创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宝安局配套印发了《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政策实施以来,区科创局充分利用政策杠杆,聚焦国高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等,有效推动了科技产业发展。2019年,区科创局按照《实施办法》立项实施科技项目2555个,安排资金约6.11亿元。然而,我们在《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结合当前全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以及宝安科技产业发展实际,我们对企业研发、国高资助、创新服务等有关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宝安从产业大区向科技强区迈进,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智创高地。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公共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培育、科技金融助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9条共18项政策条款(取消4项、新增6项、调整8项),其中两化融合项目由区工信局负责、知识产权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其他项目由区科创局负责,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推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

  1、将“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修改为“对区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研究院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提供连续5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2、将“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对科技园区或重点企业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奖励”。

  3、将“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资助”中的“基础研究项目”修改为“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

  4、取消“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条款。

  5、取消“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条款。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6、将“对经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调减为20万元。

  7、新增“对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8、新增“聚焦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悬赏,对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9、将“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中的“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修改为“按奖金”。

  (四)推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0、将“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修改为“对入驻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的创客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科技桃花源的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的房租补贴,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国高企业、港澳资科技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规上国高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11、新增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有关条款,具体为:“鼓励旧工业区通过整治提升打造科技桃花源,对完成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或科技桃花源给予工程总造价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五)推进科技金融助力

  12、新增推进科技金融助力有关条款,具体为:“鼓励园区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对园区投资初创期、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且投资时间超过一年的,给予3%的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与宝安区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金融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7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

  13、将“对在宝安检验检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行实际缴纳检验检测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修改为“支持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申领实际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14、新增“支持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围绕企业孵化做好服务活动,对园区开展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财税法、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投融资、国高辅导等方面开展的公益性质服务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15、将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的资助标准明确为“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同时增加“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奖励。”

  16、删除“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配套奖励”。

  17、新增“对国家、省专利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18、删除“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条款。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对科技创新平台有哪些奖励政策?

  为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扶持力度,除原有的“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外,调整了“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研究院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提供连续5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同时新增了“对科技园区或重点企业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资助。”

  (二)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有没有奖励?

  宝安区将继续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其中对经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高成长性企业有没有奖励政策?

  为了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实施办法(修订稿)新增了对高成长性企业的奖励,具体条款为“对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有没有科技金融相关的扶持政策?

  为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稿)新增了科技金融相关扶持政策,具体条款为“鼓励园区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对园区投资初创期、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且投资时间超过一年的,给予3%的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与宝安区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金融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7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五)企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项目如何申报?

  因机构改革信息化工作从区科创局划转至区工信局,目前区工信局正在修订有关政策,企业的信息化相关扶持政策以区工信局的政策为准。

  (六)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申报奖励由哪个部门负责?

  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标准制定及知识产权等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具体项目申报请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