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及《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际,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制定了《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订并实施《管理办法》,其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质量引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引进和培育各类创新源头,鼓励科技创新合作;扶持企业实施创新,提升企业技术与产品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逐年壮大,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支持科技服务资源集聚共享和协同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项目变更、项目撤销、项目终止、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处理、对不配合资金追回行为的处理等。

  (一)适用范围和依据

  《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并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其他非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而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验收申请和验收结论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提请验收,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验收方式主要为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三种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

  (三)项目变更、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

  关于项目变更。项目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报备。

  关于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关于项目终止。《管理办法》规定了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情形、资金处理方式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

  (四)责任体系和科研诚信建设

  《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项目相关信息的保密责任;明确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等具体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同时对不配合收回财政资金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四、其他说明

  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操作指引,将在具体项目的验收通知或指南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