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进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从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

其中第一部分为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包括加快先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打造国际研发创新高地、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领域、加快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拓宽吸引外资渠道等5条措施。

第二部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加强项目落地政策服务等4条措施。

第三部分为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主要包括全面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等4条措施。

第四部分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主要包括重点支持外资大项目、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动能、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4条措施。

第五部分为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完善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等3条措施。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奖补措施

《实施办法》第14条至第16条为奖补措施。

第14条中规定:对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第15条中规定:对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第16条中规定:对2023-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四、《实施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