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近期,我局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期间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联系人:乐星,电话:88101149)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广东省盐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第九条“【承储企业要求】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二)在深圳市内具有自建或租赁的食盐仓库,仓储面积应能满足政府储备量需求”。建议修改为:“(二)在深圳市内具有自建或租赁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场地”。

采纳。

已修改为:(二)在深圳市内具有自建或租赁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场地,仓储面积应能满足政府储备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