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办理年度备案。为做好2022年宝安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备案的机构范围
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期间在我区办理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备案的中介机构。
二、年度备案途径及要求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填报基础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系统录入基础信息后点击“预览打印”自动生成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上传经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的PDF扫描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及证明材料
专职从业人员如有变动,新增专职从业人员需提交: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身份证、社保缴费清单(或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记录或退休证明)、会计资质证明等4项材料,均上传加盖机构公章的PDF扫描件。
三、年度备案时间要求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2022年宝安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将于2023年4月30日截止,未按要求办理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