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金监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年10月8日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导向的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考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的信贷规模,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在授信审批、激励考核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研究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为“20+8”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供给;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信用风险评估能力。推动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在科创资源密集地区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和动员活动,共同营造聚力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创新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新模式,优化受理审核、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簿记建档、存续期管理等业务流程,探索“投资人选择、发行人付费”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扩大融资规模。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打造全国首个高收益债券市场试点,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三)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发展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持续优化线上投保关税保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展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试点。研究将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对于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新发放的贷款,对银行机构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奖励,对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给予1%业务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
(四)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探索金融支持基础研究的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重大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力度,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关。鼓励银行机构为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机构、实验室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报价水平,降低综合融资费率。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科创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扩大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助力科技型人才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提能升级。鼓励高新技术园区发行基础设施公募 REITs,助力园区企业轻资产运营转型。持续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积极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科技商业保理等创新业务发展,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五)打造科技金融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对境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和优质科技金融机构实施“靶向招商”,引进一批财会、律所、评估、定价、代理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积极打造高质量的科技金融集聚区。引导科技金融集聚区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大运深港国际科教城、石岩湖科教城以及深圳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形成高效联动,构建科技金融发展良好生态,深化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前海管理局,各区)
(六)开展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入驻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重点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的融资需求,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在数据安全和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对重点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的名单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建立刚柔并济、富有弹性的试错容错机制,既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又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营造适度宽松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七)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研究制定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认定标准,鼓励银行机构新设专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或选择具有良好基础的支行转型为科技支行。引导银行机构对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等业务权限,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持续丰富科技信贷产品,提高科技信贷的获得水平。(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等相关服务功能。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线上办理试点,提升银行机构在线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的便利化程度,探索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贷款。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区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奖补机制和“政府+保险+银行”的融资增信机制。探索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入为底层现金流发行证券化产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支持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项目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
(九)创新“政银保担”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联合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创新“政银担”“政银保”等线上融资服务新模式,合理设计风险分担比例和成本缓释机制,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贷款项目,资金池适当提高风险补偿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鼓励“股权+债权”模式创新。研究完善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差别化的监管考核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投贷联动产生的股权或认股权证多元化退出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地区,授权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开展“股权+债权”模式创新试点。推动我市大中型银行机构与其集团旗下的香港股权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支持银行机构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前海管理局)
(十一)实施“首贷户”培育工程。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筛选挖掘有潜力、有市场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机构将首贷户拓展指标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提高不良容忍度。金融监管部门将银行机构首贷户拓展工作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鼓励各区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首贷户”培育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科技创新委按规定给予贴保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
三、引导风投创投支持科技
(十二)培育发展风投创投产业集群。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优化风投创投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深入实施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政策,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引导基金。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依托福田区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及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前海深港风投创投集聚区等建设契机,聚集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形成创新资本加速聚集新高地。充分利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跨境金融优势,促进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各区)
(十三)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配套资源,打造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推动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拓宽行业退出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福田区、南山区,前海管理局)
(十四)创新产融对接机制。通过“深圳创投日”等品牌活动,建立联通风投创投机构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对接机制,完善一体化的创业投资项目服务体系。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引导风投创投机构重点支持我市“20+8”产业集群,加强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大运深港国际科教城、石岩湖科教城以及深圳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合作,支持鹏城实验室、深圳湾实验室、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各区)
四、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
(十五)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更加包容高效的创新支持市场体系,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持续完善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安排,优化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完善创新企业上市培育体系。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塑造高水平创新资本循环机制,完善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减持等基础制度,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更多长期资金入市。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塑造具有创新市场特色的全球资产配置平台,建设高质量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衍生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板块,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指数体系。(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福田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支持将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优势和工具丰富、资源集聚的平台优势,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实现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深度融合。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和科技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生态体系,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提供一站式服务。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打造为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确权和转化的平台。突出科技引领,打造贯通交易前、中、后全流程的智能化科技成果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七)实施“星耀鹏城”上市培育行动计划。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发展“星耀鹏城”行动,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地方上市培育品牌工程,搭建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企业上市培训辅导,实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充分发挥深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平台作用,整合资源为拟上市企业赋能。完善企业上市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切实解决上市前有关问题。建立企业上市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库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加强平台智库服务支撑
(十八)建设市级征信服务平台。打造地方性金融数据及征信服务基础设施平台,深度挖掘企业信用信息,推动政务数据面向金融场景的有序合规开放。推动地方征信平台与深i企、深圳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高效联动,加快征信数据在金融服务场景应用落地,助力银行、债券市场风险识别,提升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率先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跨境征信试点,探索深港征信互通。鼓励地方征信平台优化征信服务,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等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前海管理局)
(十九)强化企业库对接服务。聚焦“专精特新”、“20+8”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建立早中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优质企业项目库,协调组织银行、保险、创投、地方金融组织等机构赴各区、各园区开展投融对接会。建立面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募投项目库。建立企业项目库与市级征信服务平台、“深i企”、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机制,优化重点企业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各区)
(二十)建立高水平的智库研究平台。整合产业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等多方资源,搭建科创金融领域高水平智库研究平台,通过分类分册建立企业数据库、建立科创金融领域专家库、总结行业最佳实践案例等方式,及时跟踪研究科创产业发展的最新前沿。发挥深圳金融行业“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作用,重点培育“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整合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和高等院校课题组的研究优势,打通信息渠道,建立产学研融合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