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中央引导地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指南已经发布,请各单位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中央引导地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指南

  一、受理对象

  2016年中央引导地方专项资金资助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应当申请验收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深科技创新〔2018〕31号)。

  三、验收方式

  市科技创新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会议审核、集中答辩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验收。

  四、申请条件

  1.承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研究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

  2.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将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交至市科技创新委。

  五、申请材料(除明确要求外,一般只需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原件(附件1);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复印件;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原件(编写提纲见附件2)。

  4.项目科技报告原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

  5.证明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基础研究项目既可以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也可以提供公开发表的文章。其它类别项目只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是指,合法具有相关领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以外的机构)针对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出具的检测结果。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送检单位必须是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检测资质。既有承担单位,又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既可由承担单位独立提供,也可由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分别提供。

  提供公开发表文章的,除文章本身要符合以下第6条关于文章的要求外,还应包含证明指标的推导、演算等内容。

  6.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原件(限合同约定了知识产权指标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4)。

  7.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文章或著作的复印件(著作仅需提供首页、目录页和最后有关编辑、发行信息的页面)。文章或著作未正式发表但已收到用刊通知的,应提供用刊通知和文章全文(著作内容同上)的复印件。文章或著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致谢部分应注明项目编号(限合同约定了文章发表指标的项目提供)。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文章或著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文章或著作中标注的所属单位也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仅以承担单位内设的实验室或其它内设科研机构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进行标注的文章或著作不能作为完成相应指标的依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除外)。

  8.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申请受理回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专利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方为单位法人的,该单位应为专利权人;项目承担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为专利权人(限合同约定了专利申请、授权指标的项目提供)。

  9.证明合同约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软件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方为单位法人的,该单位应为软件著作权人;项目承担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为软件著作权人(限合同约定了软件著作权指标的项目提供)。

  10.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限资助额大于或等于100 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5)。

  1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原件(限资助额小于100 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6)。

  13.合同约定了人员培养目标的,承担单位应对照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1)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在校学生的,如果合同到期时学生仍未毕业,应提供相应数量的培养人员名单和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委托培养证明(含委托培养单位名称、培养人员名单、培养目标,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公章或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公章)。如果合同到期时学生已毕业,应提供相应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

  2)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社会人员的,应提供被培养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这些人员合同执行期内的社保购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社保购买证明应以人为单位按月汇总提供。合同约定培养几个人就要提供几个人的证明。培养对像如果是在合同执行期间加入项目组参与研发工作的,从加入项目组当月开始提供证明即可。

  3)以获得职称为培养目标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这些人员合同执行期内的社保购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与上述“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社会人员的”相同。

  14.专项审计报告附件5,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担单位与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向承担单位开据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3)承担单位向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供货方向承担单位提供的货物清单(含货名、型号、单价、数量等);

  5)服务提供方向承担单位提供的服务名录(含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次数等);

  6)承担单位向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劳务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7)承担单位向本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支付人员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8)承担单位支付绩效支出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见附件1

  七、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受理日期:2019年8月31日前

  3.联系电话:88103477,88102191,88121260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定程序

  申请单位申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组织专家集中答辩或者现场答辩验收—审定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布验收结论

  十、对合同到期项目和复议验收项目的验收答辩安排

  按照申请顺序,分批组织专家验收并审定验收结论。

  十一、项目验收审定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验收证书。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一)申请单位凭验收证书和合同期内相应票据,可按合同预算提取项目资助资金的保证金部分。保证金比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委自公布验收结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或项目组成员(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也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关于未委托中介机构代办验收申请的声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也不会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创新委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申请项目验收,如在项目验收工作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办验收申请的,将保留取消其后续获得资助资格的权力。

附件: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项目科技报告编写提纲

  4.合同知识产权完成情况统计表(模版)

  5.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模版)

  6.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模版)

  7.项目验收纸质申请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