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发〔2017〕75号,附件1),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我局决定开展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企业、名人工作室、社会组织数量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产业单位场地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且已入驻文化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区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园区公共服务。
(六)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七)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提交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写《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二份,须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并加盖骑缝章,电子版发送到Bawtly-cyfzk@baoan.gov.cn。
三、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各申报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各街道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原认定有效期达5年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须重新申报,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纳入“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录管理。
(二)各街道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11月15日前汇总各单位申报初审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材料出具推荐函(加盖街道办公章并套红头),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现场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园区入驻文化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须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附件4)。
(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三)经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匾,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和定期考核,享受区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2.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3.园区及入驻单位情况表
4.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12日
(联系人:李丽群,29643246;贾鸿鸣,2964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