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7号)等有关文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申请认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请据此办理认定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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