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23号)、《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在我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紧密围绕“20+8”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要和人才培育需求,聚焦区域内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建立与岗位薪资挂钩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面向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为辖区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截至2023年5月,推动不少于5家光明区内企业完成备案。

  三、评价主体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四、评价范围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五、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区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六、申报方式及时间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明确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按《深圳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交到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纸质版提交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办公楼611办公室;扫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zjjyk@szgm.gov.cn。

  企业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2022年9月30日。

  七、工作要求

  (一)评价主体、职业(工种)、评价对象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备案、编制方案、组织实施、证书核发的流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应当主动接受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具体条件和流程见附件《深圳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引》。

  (二)企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过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光明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对已按照评价计划开展评价的企业进行质量督导,每年对每个备案企业抽查不少于一次,将针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作出处理。

  (三)企业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舞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满一年的企业,光明区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对其开展自主评价的情况进行评估。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移出备案企业名单,且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八、联系方式

  利女士,联系电话:0755-88210616。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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